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J-******-01
二、项目名称:******控制中心气相色谱仪和吹扫捕集仪
三、采购日期:2025年05月16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660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1幢603室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因地震放弃中标属正当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构成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六、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放弃中标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七、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处以中标金额43.8万元的8‰的罚款,计3504元。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9月0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陆卫忠
3、联系电话:0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