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22〕12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正在开展印制电路板制造、拆解、综合利用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及全链条环境风险管控试点工作,我厅拟制了《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10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厅固体处刘晗珲 ******
邮箱:******
附件:1.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2.《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1
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
(征求意见稿)
编号 | 新污染物名称 | CAS号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1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类) |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 1.禁止生产。 2.禁止加工使用。 3.禁止进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2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1 (PFOA类)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将PFOA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PFOA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A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3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 2.禁止进出口。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4 | 短链氯化石蜡2 |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 2.禁止进出口。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5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6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7 | 三氯杀螨醇 | 115-32-2 10606-46-9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8 | 全氟已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3 (PFHxS类) | ——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Hx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9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10 | 二氯甲烷 | 75-09-2 | 1.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 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 3.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4.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8.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11 | 三氯甲烷 | 67-66-3 | 1.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 2.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3.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12 | 壬基酚 | 25154-52-3 84852-15-3 |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 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
13 | 抗生素 | —— | 1.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 2.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
14 | 已淘汰类 | 六溴环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氯丹 | 57-74-9 |
灭蚁灵 | 2385-85-5 |
六氯苯 | 118-74-1 |
滴滴涕 | 50-29-3 |
α-六氯环己烷 | 319-84-6 |
β-六氯环己烷 | 319-85-7 |
林丹 | 58-89-9 |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
多氯联苯 | —— |
15 | 双酚A | 80-05-7 | 1.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评的现状评价因子应包含双酚A,核算其各环节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并给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值。 2.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5)等双酚A的排放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3.双酚A纳入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在许可证中全面落实其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污染控制措施等要求。 4.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16 | 苯并三唑 | 95-14-7 | 1.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评的现状评价因子应包含苯并三唑,核算其各环节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并给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值。 2.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至少每月应对苯并三唑的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和记录,做好环境管理台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3.苯并三唑纳入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在许可证中全面落实其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污染控制措施等要求。 4.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注:1.PFOA类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 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iii) 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3.PFHxS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4.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5.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
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附件2
《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22〕128号)有关要求,结合江西省印制电路板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及全链条环境风险管控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等单位,编制了《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省管控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一、编制过程
(一)执行国家管控清单
江西省在编制《省管控清单》时,首先全面执行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国家管控清单》),同时对有时限要求的管控措施进行了更新,删除了《国家管控清单》中已过期失效的有关豁免表述内容,确保《省管控清单》内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二)增补重点管控物质
在全面调查全省印制电路板行业化学物质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文献资料、毒理学数据及专家意见,制定了该行业重点关注化学物质清单。从清单中选取使用量较大、在不同生产工艺环节及PCB制造企业周边环境中检出频率和浓度较高的双酚A和苯并三唑,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两者存在不合理风险,因而被纳入《省管控清单》。同时,结合江西省印制电路板行业的生产现状、环境风险、生态保护需求及治理水平,并参考国家现行管控措施和专家评审意见,从项目环评、达标排放、排污许可及日常监管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主要内容
《省管控清单》共16种类物质,前14种类与《国家管控清单》一致,在此基础上新增双酚A、苯并三唑2种类新污染物。
(一)《国家清单》中的14种类新污染物
编号1-9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以源头禁止或者限制为主,同时提出了加强清洁生产等要求。编号10-11是已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名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新污染物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包括用途限制、产品中含量限制、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预警等。编号12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以源头用途限制为主。编号13是国内外高关注的抗生素类物质,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抗菌药物销售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减少过量和不规范使用产生的环境排放,同时,加强抗生素废物环境管理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落实。编号14是我国已淘汰的POPs,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是继续施行原有的源头禁止、末端治理措施。
(二)双酚A
1.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对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评阶段提出管控措施:环评的现状评价因子应包含双酚A,核算其各环节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并给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值。
2.对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项目运行阶段废水排放提出管控措施: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对涉双酚A的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实施达标排放,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浓度低于0.1 mg/L。
3.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对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排污许可提出管控措施:将双酚A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许可证中全面落实其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污染控制措施等要求。
4.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对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跟踪监测提出管控措施:企业应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参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日常监管提出管控措施: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苯并三唑
1.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对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评阶段提出管控措施:环评的现状评价因子应包含苯并三唑,核算其各环节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并给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值。
2.参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环办固体函〔2023〕202号)提出对印制电路板制造及综合利用企业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信息填报的管控措施:企业至少每月应对苯并三唑的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和记录,做好环境管理台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3.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对项目排污许可提出管控措施:将苯并三唑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许可证中全面落实其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污染控制措施等要求。
4.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对项目跟踪监测提出管控措施:企业应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参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企业日常监管提出管控措施: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